賣信用卡刷卡機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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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信用卡刷卡機犯罪嗎
POS機以其簡單、快捷、方便等優點不斷普及應用。眾所周知,利用POS機套現達到一定數目即是違法,可還是有人知法犯法。海口一女老板姜某秋就把POS機當作取款機,幫助他人及自行非法套現數額達到1110.8929萬元。近日,定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姜某秋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把POS機當取款機套現
1966年出生的姜某秋,2005年起在海口市、三亞市、東方市等地經營美容會所和整形美容中心。在經營實體店同時,姜某秋申領或將他人轉讓的多臺POS機作為經營使用。2015年至2018年期間,姜某秋通過POS機幫助客戶馮某分別在自己經營的美容會所為其本人開戶的信用卡套現金額共計340.6951萬元。她將套現的現金扣除銀行所收手續費之后,再把錢以銀行轉賬的方式退還給客戶馮某的信用卡。
在通過幫助他人套現謀利過程中,姜某秋發現可以使用POS機套現,解決一時資金短缺難題。2015年至2019年期間,她通過透支信用卡額度來維持生意經營,為償還其本人多張信用卡的銀行欠款,先后申領多臺POS機并利用POS機刷卡套現功能,以來回倒賬的方式歸還信用卡欠款。
受到啟發,姜某秋把POS機當作了取款機,利用辦理的信用卡套現,并且金額越來越大。據查明,姜某秋用自己和兒子的信用卡進行非法套現,套取現金金額達到770.1978萬元。姜某秋幫助他人及自行非法套現數額達到1110.8929萬元。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
定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姜某秋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1108929.58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據該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兩千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新司法解釋已經出臺,應該適用新司法解釋,且適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姜某秋非法經營的數額11108929.58元,應屬于情節嚴重。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指控的“情節特別嚴重”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律師提醒:要合理有計劃地消費
海南海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乾華表示,“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通過正常手段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轉換為現金進行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這一行為既違背了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的協議,又侵害了銀行的權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信用卡套現極易造成不良貸款,加大銀行自身的風險,一旦持卡人無力償還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這就不僅僅是欠錢不還的民事糾紛,還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胡乾華建議,信用卡套現存在諸多隱患,POS機套現可能致使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現者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要合理有計劃地消費,勿過度提前消費,不能及時還款還有可能觸犯信用卡詐騙罪。提醒大家,信用卡不轉借他人使用,也不能冒用他人信用卡。要嚴格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使用您的銀行卡,以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
私人賣刷卡機犯法嗎?
賣刷卡機不犯法的。惡意套現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關信用卡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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