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預售款資金監管系統pos機
1、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有哪些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有一、監管銀行與監管系統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實行網上監管,具體監管工作委托下屬的房屋產權交易監理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應當按照監管系統技術要求建立銀行端監管系統,按需設計開發交存預售資金的專用POS機。
(二)銀行機構應當與監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二、監管賬戶的開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單個預售。
許可申請項目(以下簡稱監管項目)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即1個監管項目(1本預售許可證),應當簽訂1份監管協議,原則上開立1個監管賬戶,最多不超過3個監管賬戶。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于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選擇與項目貸款相同的銀行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監管賬戶時,需向監管銀行提供開立賬戶的相關資料以及監管機構下發的《欽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
監管賬戶開立后,監管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銀行欽州中心支行報備。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的監管賬戶名稱,按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1.尚未具有多級賬戶管理的銀行機構,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應縮減在5個漢字以內)+加括號的相關樓棟號”三個部分組成,并于《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相對應,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與房地產企業名稱一致。
2.具有多級子賬戶管理的銀行機構,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下設的多級子賬戶按單個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項目名稱、相關樓棟號進行分級管理,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一致。
三、監管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申請變更監管賬戶的,按照《欽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監管項目解除預售資金監管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監管機構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到監管銀行辦理銷戶手續;監管銀行應及時將監管賬戶的銷戶信息反饋至監管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未辦理監管賬戶銷戶的,監管銀行應停止辦理該賬戶的支付結算業務。
2、涉及多個方面!天津商品房預售擬出新規!
6月3日,天津住建委官網發布“社會征求意見”公告。
公告稱,《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即將到期。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將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1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起草說明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促進項目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比較好的社會效果。《辦法》將于2021年8月到期,為更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我中心在與企業座談、問卷調查等廣泛調研基礎上,對《辦法》修訂工作進行多次專題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建議稿),并按程序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共收到建議3條,采納1條。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
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考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已滿足入住條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畢,故將解除監管節點前移,由“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縮短監管期限,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二、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
按照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明確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由區政府、還遷部門等根據施工進度給付工程款的項目可以不納入資金監管。
三、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
鑒于非住宅項目在銷售管理、施工建設等過程中同住宅項目一致,為更好的發揮預售資金監管作用,保護購房人與施工單位利益,刪除《辦法》第二十四條“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行提取預售資金”,將非住宅項目一并納入預售資金監管。
四、增加資金交入監管賬戶途徑
為進一步促進商品房交易,方便企業和購房人簽約,結合當前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在原有的網點柜臺、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交款的基礎上,增加網銀轉賬方式,便于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五、優化資金撥付流程
為優化營商環境,減少企業辦件環節,刪除深基坑節點并將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調整為取得銷售許可,明確預售項目取得銷售許可證后,即可提取該節點的監管資金,無需再進行現場查看并提交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證明,減少企業提供要件及審核流程。
六、明確未網簽退款流程
為方便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辦理未網簽退款手續,減少人員往返,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七、增加對于資金扣劃后的處理
根據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增加資金扣劃后企業責任條款,如相關部門扣劃監管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以保證項目后續建設,切實發揮資金監管作用。
八、調整主管部門及監管機構名稱
根據實際情況,將原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管局調整為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原監管機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調整為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第三條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統稱資金監管機構)。其中,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市除濱海新區外區域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濱海新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住建委可以委托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監管資金應當用于該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監管資金標準由市住建委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調整。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止。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信息化管理。
第七條 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配合資金監管機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并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第十三條 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監管資金:
(一)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40%。
(二)完成主體結構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可以申請使用剩余監管資金。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5%;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和“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和60%。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的,應當按節點向資金監管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可直接申請該節點監管資金;
(二)主體結構驗收,提交主體結構質量驗收證明;
(三)竣工驗收,提交竣工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備案,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資金使用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資金使用節點的,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節點監管資金前,應當由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工程形象部位進行現場查看,現場查看應當在受理之日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資金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撥付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于當日撥付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資金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第二十一條 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資金沖正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沖正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可申請解除監管,資金監管機構于受理之日后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商業銀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資金監管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暫停其資金撥付、關閉該項目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一)未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
(二)未按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未按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濱海新區范圍內由濱海新區住建委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資金監管機構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筑設計規范、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市住建委可以對監管資金使用節點和相應資金使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解除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要注意什么
房屋驗收合格,資金明細詳盡即可解除監管系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要是對預售房屋購房款的繳存、使用、核退等資金的流動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開發企業將預售款項挪作他用或卷款潛逃,以達到專款專用,保護購房者權益的目的,使開發過程中的利益方資金得到保障。當承包商完成房屋建筑交房后,消費者驗收完畢,開發商核對資金后即可解除監管系統。
通過主管部門、金融部門、開發企業三方協議約定,實現對開發企業的專用賬戶的各種監管功能;為確保預售資金依法用于該預售房地產項目后續工程的開發建設,防止預售資金被挪用、轉移,從而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貸款銀行、施工企業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4、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各地不一樣的,但大多大同小異:
(1)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3)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4)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并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5)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的,退回補正。
(7)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拓展資料:
商品房預售資金相關: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預購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二、預售資金本身的意義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資金,以保證項目的順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對于地產方面來說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預售資金監管調控的大方向。
三、對于出險房企來說,該政策并不會放松監管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只會加強監管。盡管有些房企的預售資金監管戶余額確實是有很大一部分資金,但能具體能釋放多少出來目前還不知道。
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但是,這么多年以來全國并沒有統一的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各地實行“一城一策”。
5、宣城圣聯錦城資金由政府監管怎樣的監管方式?
截取宣城市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公開文件(網址:http://www.xcfdc.gov.cn),詳情最好去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咨詢(地址:宣州區地稅局斜對面建設科技大廈)。截取文件如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宣政辦〔2013〕42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8日
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交易風險,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相關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總房價款。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公積金、人行、銀監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銀行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對用于支付建筑安裝、設施配套等建設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造價站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后公布,并適時調整。對足額交存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提取。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記止。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資金監管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登錄監管系統,填寫并提交監管賬戶申請表、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書及企業基本信息等,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審核手續:
(一)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面積(預)測繪報告書;
(五)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
以上材料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
第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通過后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開戶通知書,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戶行開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多幢開設。監管賬戶開設后,登錄監管系統打印《宣城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
(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現金(包括定金和房價款)和通過其它賬戶收存購房人支付的房價款。
購房人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持商業銀行開戶行出具的繳款憑證或pos機簽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購房發票。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新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前,應當查驗并保存購房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發現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的,應在發現后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工程進度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并留存重點監管資金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建設和支付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提交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后,市房地產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自行打印同意撥付證明,并持同意撥付證明到商業銀行開戶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以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按照取得預售許可證、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合格、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等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在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中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資金使用額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后,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30%;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50%;
(三)主體結構封頂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70%;
(四)竣工驗收合格后,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95%;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開具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申請,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時審核相關資料,并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撥付。具體資料為: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的,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主體結構封頂的,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合格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及傳輸的電子信息,于當日撥付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監管資金的撥付,并組織依法查處。
(一) 已撥款項未按規定使用的;
(二) 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四) 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的;
(五) 存在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行為的。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及時提供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一般監管資金中結算退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2010〕110號)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的項目,暫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并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整改并消除影響后,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及時恢復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改正,并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人行、銀監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的項目,可暫不按宣政辦〔2010〕110號文件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承建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
檢察院,宣城軍分區。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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